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

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于2018年1月25日经本协会三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做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协会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做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10月31日经本协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严格会员入退会程序,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要求条件的机构,均可自愿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按级别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为一个“会员周期”。

第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的入、退会申请,由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可直接授权秘书处受理审定。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为理事单位:

(一)成立三年以上(不含三年)且入���至少满2年;

(二)本届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且目前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失信”名单中;

(三)会员期间热心行业事务,积极配合本会工作。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理事单位,可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审议成为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一)加入理事会至少满2年;

(二)本届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且目前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失信”名单中;;

(三)经会长提名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副会长联合举荐;

(四)任理事期间热心行业事务,严格履行理事义务,积极配合本会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欲变更会员级别的,应提交《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级别变更申请表》,经理事会审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定,可予变更。

第九条 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因故自愿退���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已注销登记、申请注销星级,无法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及退会情况,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并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除名并公告。被除名企业,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依章程规定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由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秘书处须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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