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31日本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先后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12月23日经本协会二届八次理事会及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修订,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做第三次修订,于2018年12月5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第四次修订,于2020年8月2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做第五次修订,于2023年3月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做第六次修订,于2023年5月18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做第七次修订,于2025年3月2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做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是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照本办法,评定授予房地产中介人员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等级。

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称为星级人员。

第三条【管理机构】

本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与管理。

第四条【星级标识】

星级人员由本会颁发《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

鼓励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

第五条【星级公示】

星级人员评定结果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六条【星级周期】

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星级申请】

所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实施办法》等行业自律规定,且完成星级课程的中介人员,均可申请星级。

第八条【星级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获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首次申请星级或重新申请星级且完成星级课程;

4.当前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六次;

5.对于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完成住宅成交数量之和:套数大于等于0(单位: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三星”:

1.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获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星级时间累计满1年;

4.当前周期内无B类、C类不良行为记录;

5.对于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在网签系统内签订委托(委买、委卖)合同数大于0(单位:份);

对于从事一手房、租赁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一手房代理及租赁成交的物业数量之和套数大于0(单位:套)。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四星”:

1.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累计满3年,且取得高中/中专学历;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且取得大专学历或持有经纪人协理资格;星级时间累计满1年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3.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4.对于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网签系统内签订委托(委买、委卖)合同数不低于行业人均委托量(单位:份);

B.未解除网签系统内签订委托(委买、委卖)合同或解除率低于行业人均解除率。

对于从事一手房、租赁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一手房代理及租赁成交的物业数量之和不低于行业人均业绩数量。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被评定为“五星”:

1.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累计满5年,且取得高中/中专学历的中介人员;星级时间累计满3年,且取得大专学历或持有经纪人协理资格;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3.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4.对于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网签系统内签订委托(委买、委卖)合同数不低于行业人均委托量(单位:份);

B.跨机构合作成交(委托购买方与委托出售方非同一公司)大于等于1(单位:套)

C.未解除网签系统内签订委托(委买、委卖)合同或解除率低于行业人均解除率;

D.成交率【委托(委买、委卖)合同转买卖合同率】高于行业均值;

对于从事一手房、租赁经纪业务的人员,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一手房代理及租赁成交的物业数量之和超过行业人均业绩数量500%。

(五)符合基础条件(完成星级课程且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但不满足上述“二星”及以上星级条件的中介人员,将降至“一星”。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九条【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条【星级提升】

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到期前未完成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

若星级人员存在被投诉的情况,则:当期周期内,存在1单投诉的,计入投诉记录;周期内存在2至4单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1个星级周期;周期内存在5单及以上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2个星级周期。

第十一条【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人员下列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所属从业机构。

第十二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三条  【星级暂缓】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因遇重大疾病、交通事故、家属因遭遇重大疾病、其他事故致确无能力自行参加星级提升或经深房基金决议救助的其他情形,需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可申请办理星级暂缓,后续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星级暂缓期间其视为无星级,无需完成星级提升。星级恢复后剩余周期时间延续,星级时间持续累积。

第十四条【星级中止】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中止。星级中止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中止星级的星级人员未存在被暂停星级或吊销星级等情形的,可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在星级周期内再次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五条【星级暂停】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星级:

(一)被自律专业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投诉、举报,被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或停工整顿的;

(三)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应予暂停星级整改的。

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第十六条【星级注销】

星级人员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

第十七条【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一)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二)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被自律专业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五)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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