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维权赢不赢,往往在交易时就决定了:证据留存清单

【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维权赢不赢,往往在交易时就决定了:证据留存清单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显著提示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书面文件,正是日后维权的核心证据——交易时的每一次「随手留存」,都是纠纷时的底气。

很多维权失败不是因为没理,而是因为没证据。

一、合同与补充协议:一个字都别嫌多

主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全部留原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重大利害内容应显著提示并说明——对方说明时的记录(文字确认、录音),和合同文本放在一起。对格式条款有异议时协商修改的补充约定,必须书面签章,口头「改天补」等于没改。

二、资金凭证:每笔款项有去向

转账记录、收据、发票,按时间顺序归集。收费清单、合同与付款凭证要能对上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费用属经营者应显著提示的重大利害内容,对应的清单凭证是你核对费用的依据。现金支付的款项尤其要当场要收据,写明收款事由与金额。

三、沟通记录:承诺要留下痕迹

微信聊天记录别删(涉及价格、条件、承诺的对话完整保留);重要电话可以录音;面谈的关键承诺,事后用文字复述确认(「按您今天说的XX,我理解为…」)。口头承诺只有变成可追溯的记录,纠纷时才有价值。

四、宣传材料:看到就截,截了就存

房源广告截图(含发布时间与渠道)、朋友圈推广截图、直播间录屏、宣传单页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主张虚假宣传时,这些截图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证据在手,维权不愁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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