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协字[2007]006号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秩序 加强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受市国土房产局��托,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协提交备案申请。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协提交备案申请。
(三)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汇总表(附件3);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
6、三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7、五名以上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助理执业登记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违反规定从业的机构,主管部门给予网上曝光,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暂停或停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在暂停或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15日向市房协提交《暂停(注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申请表》,并交回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含经纪人及经纪人助理),均应持有由市国土房产局颁发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三、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及深圳市相关规定。
四、规范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
“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市国土房产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严��查处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执行通知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不按通知要求落实机构备案及交易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市国土房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记入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张小姐、郑小姐 联系电话:83788965
附:
附件1:《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房〔2007〕72号)
2、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本表可在www.srea.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汇总表(本表可在www.srea.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