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协会说法》: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被判侵害名誉权!

20239月《协会说法》: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被判侵害名誉权

 

(芥芥)鹏仔,近期一则有关我们行业人员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在行业内引起一定关注,具体情况你知道吗?

(鹏仔):听说过,但是没想到同行之间的纠纷会这么严重,还会上升到违法的程度,估计很多同事和被诉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呢。正好趁此机会你也给我们进行一下普法宣传。

(芥芥):具体案情是我们一名中介人员张某(化名)认为其在新房代理销售过程中,项目内场销售人员杨某(化名)以“返佣”��条件引导其联动客户避开代理销售,通过杨某成交,导致他没了一笔外场转介佣金。张某就在该项目渠道推广群内发布多条信息指责杨某“跳单抢客”,引发群内多人对杨某的谩骂。

对上述行为,杨某认为张某属于无端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并且在超过400人的微信群里进行语言攻击引发多人围观、谩骂,贬损其在房产销售行业尤其是在该项目片区行业内的信誉,给杨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于是杨某就向法院提出了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要求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鹏仔):法院怎么判定的呢?

(芥芥):法院认为张某属房产销售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深知涉及“跳单”的评价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负面影响之巨大,张某更应谨慎发表有关“跳单”的评价,但其却采取了在超过400人的工作微信群发布前述引导和评价性文字,造成杨某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法院判定张某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的公证费、律师费及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鹏仔):其实,我们过去普遍认为这都是“小打小闹”,同行之间有些不同意见相互diss一下很正常,但没有想到会涉及侵害名誉权。为此,我还特意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学习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这才知道一旦中伤诽谤他人成立,是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芥芥):是的。不仅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我们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一直对诋毁同行业声誉的行为持严格禁止态度,一旦发现行业机构或人员存在“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行为;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给予禁业处理,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鹏仔):如果我们深圳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能够做到不相互诋毁,不仅能维护行业对外整体形象,而且良好的行业秩序同样带给我们全体从业者正向反馈。这就是所谓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可是我发现目前我们仍有同行没有认识到这点,一家地铺出问题,整个片区忙着转发“**公司出事��”;客户前脚从地铺出来,后脚就有其他家同行为了截留客户“善意提醒”客户“你被骗啦”……添油加醋,抹黑同行是最低端竞争手法,殊不知,抹黑同行或放大不良行为的同时,给消费者形成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印象,自己的服务和专业度在消费者心中也会大打折扣。

(芥芥):我特别希望这单法院案例能警示到大家。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希望我们广大从业人员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又遵守法律不去碰触法律的底线,同行之间公平、理性竞争,共同维护良性行业生态。

(鹏仔):是的。同行之间诋毁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对我们行业的整体评价。我们房地产中介行业只有做到对外团结一致、自尊自爱,对内平等互信、理性竞争,才有可能“站”着把钱赚了,成为真正受尊重的行业从业者。

【芥芥话你知】

小贴士:名誉是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赖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深房中协倡导公平竞争,建立了行业诚信体系,同时严厉打击同行间诋毁行为,对查实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不可控,微信群、朋友圈往往也成为开展业务服务的渠道之一,应对自己发表的言论持谨慎态度,切勿逞一时口舌之快而遭行业自律处罚或法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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