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以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相关规定,取得《中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为方便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办理注册,由我会统一代办2008年度在深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收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二、注册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见���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的位置);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四)申请注册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由社保局出具(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取得所在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报考单位证明或准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七)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贴申请表两张,办证一张),须在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

(八)如果经纪人报考单位或工作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还须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和原单位社保台账及停保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九)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十)“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汇总表”(见附件2)的电子文本(可以USBA盘方式上交)。

 

三、申报注册要求

申报材料全部采用A4规格纸。请申报人员将申报所需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本于2008430日前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1316
  联 系 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83785830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8
326���

 

 

附件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doc建议点右键另存为)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汇总表.xls建议点右键另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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