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深圳市政府出台房产买卖限购令,根据限购令,非深圳市户籍人员购买深圳房产需缴纳一年社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个人所得税。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房地产经纪人员李某为达到规避上述限购令,帮助不具备购买房产资格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取得购房资格的非法目的,请托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协税员刘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虚假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约十余单。为感谢刘某的帮助,被告人李某先后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97100元。
2013年4月24日,李某在被法院侦查人员通知后前来法院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014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结合李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分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向国家公职人员实际交付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房地产经纪人员李某为了促成房屋交易,获得佣金,收买国家公职人员出具虚假的完税证明,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的,应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佣金、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将面临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后,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还应承���刑事责任。
【协会提醒】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向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绝不虚假承诺、伪造文件或行贿公职人员。协会谨此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坚持诚信执业,依法执业,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第三十二条(从业禁止)规定,���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不得有悖行业公约与职业道德操守,不得故意或协助买卖双方以自助交易形式消化居间成交的业务,不得从事《评价指标》所明列的各项不规范行为。
5、《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直接列入失信,而不参考其良好行为得分。
(1)参与或协助当事人伪造、涂改、变造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文件的;
(2)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经纪人员有伪造经纪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其所在的执业经纪机构即可将其列入不良名单。被列入不良名单的经纪人员,自其被列入不良名单之日起2年内,���纪机构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按《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对该经纪机构予以行业严重警告,扣减机构诚信分,暂停其机构密钥直至整改合格等处罚。
本案例由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