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08〕30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的要求,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收取适当的打印工本费,但收费标准应由经纪机构与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原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关于提高自助交易合同服务质量的通知》(深房经协字[2008]26号)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08年第三次例会会议纪要》(深房经协律字[2008]003号)规定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工本费为80元/本”的标准不再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代打《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工本费标准在营业现场明示,并在打印前向买卖双方说明,买卖双方不同意的不得强制收取。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打印工本费后,必须出具发票。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