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确认我市营业税即将减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明确提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昨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前,据我会了解,市地税局已明确将按照国务院意见,在我市实施营业税减免政策,但具体执行时间,须待市地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后方可落实。此次国家税务总局174号《通知》的出台,预示着我市营业税减免细则即将于近日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