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客户信息「共享」一下?违法代价远超那点好处

【深房中协·行业提醒】客户信息「共享」一下?违法代价远超那点好处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禁止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禁止未经同意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客户信息的每一次「顺手转发」,都可能是一次违法行为。

「把客户电话给装修公司,人家也给咱介绍业务」——行业里这类「资源互换」看似双赢,实则每一步都踩在法律红线上。

一、卖名单是非法买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客户名单按条计价卖给第三方,买卖双方都在违法——金额再小,性质不变。

二、「免费共享」也是非法提供

不收钱就没事了?错。依据同条,「提供」与「买卖」并列禁止;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把客户电话「免费」给合作贷款经理、装修队,与卖钱只有情节之别,没有性质之差。

三、泄露要担民事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信息从你手里流出去,客户的一个电话录音、一条转发记录,都可能成为索赔证据。

四、机构管理失职同样担责

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员工把客户资料拷走倒卖,机构若没有基本的信息管理制度(权限控制、下载留痕、离职清理),就不仅是员工个人的问题——机构的管理责任一并追究。

客户信息不是资源,是责任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发布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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