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0〕015号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房地��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将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经纪及评估行业的各项违规行为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贯彻执行《监管办法》,现就《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者《监管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开展业务。
未经备案开展业务、未备案企业以备案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以及备案企业允许未备案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二、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向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未经执业登记从事���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三、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经纪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
四、 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房地产经纪人员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时参加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五、 房地产经纪人员(包含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助理)必须在本人执行、协助执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签名。
违反《监管办法》上述规定,在执行业务时未按规定签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规经纪人员每宗处5000元罚款,对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宗处1万元罚款。
六、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
违反《监管办法》上述规定,未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编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条处1万元罚款;
七、 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违反《监管办法》上述规定,超过规定限额代收或者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认真学习《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在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对照《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管与管理,提高自身综合服务素质和质量,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监管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