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10〕0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办法,做好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 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 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二、三、四)
四、 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
五、 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六、 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七、 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八、 投诉方式和途径;
九、 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为方便各房地产���纪机构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协会编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信息说明》(详见附件一),供各经纪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信息说明》
附件二:《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四:《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