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子出租,要做租赁登记备案吗?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二十条明确备案信息的内容与信息系统管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确立深圳出租屋综合管理体系(含受委托管理机构的出租人定位)。备案不是「可办可不办」的手续,而是租赁关系进入规范管理的凭证。
常见问题
Q|出租房子要办登记备案吗?怎么办?
A|要办。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也就是说,材料齐全、出租人身份与权属证明一致,备案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Q|备案会记录哪些信息?
A|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Q|深圳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是怎么回事?我是托管给机构的房东,也相关吗?
A|相关。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依据第五条,市、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房屋编码信息编制、人口和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并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托管给机构出租的,受托机构作为实际管理人同样在管理体系之内,房东也应留意托管机构的合规状况。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一)负责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二)负责房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三)指导监督各区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组织各街道开展房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组织各街道开展人口、房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组织各街道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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