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合同里的「霸王条款」,签了字也只能认吗?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合同里的「霸王条款」,签了字也只能认吗?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禁止情形。格式条款不等于金科玉律,不公平的条款签了也未必算数。

常见问题

Q|合同写「任何情况下定金不退」,这有效吗?

A|要具体分析,一概排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未必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任何情况不退」把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一笔勾销,正是典型的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被否定的空间,签约时就要提出异议。

Q|合同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能拿来约束消费者吗?

A|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本质是赋予经营者单方解释合同的特权,排除消费者的合理主张——这种条款不能成为经营者自说自话的依据。

Q|发现格式条款不合理,签字时该怎么办?

A|三步走:先提(当场指出具体条款,要求修改或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要求说明是你的权利);再改(能改的当场改,补充书面约定);后留(条款保留但对解释有约定的,把双方确认的解释写下来签章)。别抱着「先签了再说」的侥幸。

Q|已经签了含霸王条款的合同,还有补救吗?

A|有。主张路径:与经营者协商,指出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作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协商不成的,向协会或消费者组织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把合同文本、签约过程记录、沟通证据整理好——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是需要你举证呈现的。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
  • 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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