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虚构房源骗取定金,触犯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系从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的重庆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2年10月中旬,王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害人文某某,并以介绍房源的名义多次与文某某电话联系。2012年10月20日,王某某通过带文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D7区3栋2单元9-4看房,并假装与房主电话谈价的方式骗取文某某信任。当日晚20时许,在重庆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大石坝分店内,王某某在未取得重庆市江北区××D7区3栋2单元9-4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安排“王某华”(在逃)冒充该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华”以王某某虚构的卖方“王林”的名义与文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王某某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文某某现金2.4万元,所骗现金被王某某挥霍一空。2013年3月1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文某某经济损失2.4万元。

【律师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本案中王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房产,但虚构房源,伙同第三人冒用他人名义与购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人定金,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还扰乱了公平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诈骗行为严厉的打击力度。

【协会提醒】

  协会谨此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坚持诚信执业,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或者强制交易;

  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C类不良行为,扣减机构或人员诚信分9分。

 

                                                                                  本案例由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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