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产中介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吗?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产中介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吗?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将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确列为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划定了中介机构在购房融资环节的红线。反洗钱不是离中介很远的金融术语,而是写在法律里的机构义务。

常见问题

Q|我们只是房产中介,也算反洗钱义务机构吗?

A|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其中第一项就是「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就是说,法律把从事房屋买卖经纪的中介机构明确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列。

Q|落到业务上,中介机构的反洗钱红线具体有哪些?

A|资金环节的红线最直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也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涉恐、涉定向金融制裁及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Q|违反反洗钱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Q|业务中发现可疑的资金往来,应该怎么办?

A|两条正规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依据第二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机构而言,遇到明显异常的资金安排,第一时间寻求主管部门与专业意见,比「装作没看见」稳妥得多。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十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 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 第二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发布主体:国务院部委
  •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 (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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