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深房经协字〔201119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2011年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2011年检查工作即将于630日结束。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请尚未参加年检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务必于630日前致协会秘书处办理手续,逾期未年检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逾期两年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我会将报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登记牌;执业登记牌一经注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特此通告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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