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1〕19号
通 告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2011年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2011年检查工作即将于6月30日结束。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请尚未参加年检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务必于6月30日前致协会秘书处办理手续,逾期未年检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逾期两年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的,我会将报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登记牌;执业登记牌一经注销,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
特此通告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