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1〕15号
关于正式施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自2010年6月1日起在业内试行,经自律专业委员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均应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以《规范指引》规定的流程、文本、用语为标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自律规范。消费者在二手房交易中主动要求使用本《规范指引》提供的示范文本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推拒,否则将列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规范指引》予以重视,遵照执行,共同营造诚信规范的行业环境。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