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关、停、并、转遵守事项的通知

深房经协字〔201122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关、停、并、转

遵守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随着国家限购、限贷政策的初见成效,我市二手房市场交易量有一定回落。值此市场波动期间,为预防个别机构罔顾法律法规,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视社会责任,引发新一轮的行业诚信危机,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为保障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形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发生关、停、并、转行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备案机构确需关停并转的,应于做出关、停、并、转决定五日内向协会报告。关闭企业或地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暂时停业的,应向协会通报暂停业务;经营场所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书面申请更新。

  2、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出关、停、并、转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有关关、停、并、转情况,妥善处理交易后续事宜,切实保障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3、做出关、停、并、转决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做好关、停、并、转后劳动用工相关善后事宜。

  4、积极维护本公司诚信资料,对离职及新入职人员及时做好执业流转更新,注销关、停、并、转地铺信息上报配合协会及时更新。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关、停、并、转,导致诚信资料严重失实,引发员工及客户上访投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会将协同主管部门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联系人:李小姐 沈先生 邹先生

联系电话:83545354-612 83545354-601 83545354-611

请各机构积极支持配合。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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