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土协发[2011]第5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积极推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设和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并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二届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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