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经纪服务收费与资金安全:消费者该知道的制度设计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确立明码标价、收费清单、禁止捆绑等制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公示收费项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经纪服务合同应载明收费标准、未完成服务不得收取佣金。这组制度的设计逻辑,是让每一笔费用明明白白、每一笔资金安安全全。
整体把握
收费透明:从公示到清单
一、门店与线上都要明码标价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协会《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同样要求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列明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并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收费前出具清单
依据同一意见,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清单是付款的依据,也是争议时的凭证。
合同约束:什么情况必须付、什么情况不用付
一、服务事项写进合同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服务范围和付费条件,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未完成不收佣
依据第十九条,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这是消费者最实在的保障——付费与服务完成度挂钩。
资金隔离:大额资金不过中介的手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依据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二、新房款项由开发企业收取
依据《深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代理销售合同》,客户定金、购房款由开发企业(甲方)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代理机构(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买新房时,款项交付对象应是开发企业或其书面授权的主体。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 (九):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 第六条:甲方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等相关款项并开具收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或其他款项。
- 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列明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并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将居间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消费。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