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接房产推广合作,先核验对方什么?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接房产推广合作,先核验对方什么?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内容适用于广告经营者,第五十六条规定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发布的连带责任。接单前的核验,决定合作是收益还是风险。

常见问题

Q|开发商或机构找我推项目,第一步核什么?

A|核主体与项目双重合规。主体看对方是否合法经营主体(开发企业资质或经纪机构备案);项目看手续——预售项目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现场应公示预售许可证,可要求对方提供并核验)。帮手续不全的项目引流,账号就可能被认定为为违规交易提供便利。

Q|推广文案对方已经写好,直接发就行吗?

A|不能直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以时间表示位置、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规划设施误导宣传;依据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理、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对方供稿也要自己过一遍红线——「文案是客户给的」不是免责理由。

Q|合作达成后,账号还要注意什么?

A|三件事:标明广告属性(推销内容应让受众能识别其广告属性,这是互联网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留存合作凭证(合同、供稿记录、核验记录,出问题时自证尽调);发布形式合规;关注自身合规状态(账号发布违规内容将被行业处置并公示——一次违规合作的代价可能远超一单收益)。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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