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12〕23号
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员抵换继续教育
学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人员: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参与完成相关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计入继续教育学分。此类学分当年累积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不再计算学分,也不得折抵其他年度继续教育。
凡满足以下抵换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请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秘书处,经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计入当年学分。逾期未提交的,事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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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参与完成的活动项目 |
计算学分标准 |
计入学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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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广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或参加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的其他考试命题 |
30学分/次 |
相关单位证明文件或邀请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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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担任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相关培训授课工作 |
5学分/课时 |
秘书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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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开出版有关房地产经纪学术著作 |
30学分/部 |
著作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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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加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
以协会具体通知为准 |
协会秘书处证明或会议回执、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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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
30学分 |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公告页面 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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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有正规刊号)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经纪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 |
20学分/篇 |
刊物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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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刊物或省、市级(含市级)以上房地产刊物(有正规刊号)上发表房���产专业性学术论文或经纪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 |
10学分/篇 |
刊物原件 |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