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格式条款不是「霸王条款」:你的公平交易权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合同里的小字,也有规矩管着。
整体把握
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哪些内容必须显著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落到房产交易:佣金标准、付款节点、违约责任、资金路径,都属于应显著提示的范围。
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
一、不合理免责加重条款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禁止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其他经营者等权利。
二、捆绑销售与自主选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代办服务强制捆绑、中介费与指定服务打包,消费者有权说不。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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