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初,刘某发现位于某小区一住房长期无人居住,便制作假证件冒充房主,到成都A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处登记销售该房,并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A公司与买方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曾某向冒名为“李某某(业主)”的刘某购买涉案房产,成交价为150万元。
2010年9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得赃款已部分挥霍,居间方A公司则向曾某返还了全部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原告曾某认为对自己的上当受骗, A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及利息80万元;诉讼费用由A公���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之规定,A公司在涉案居间合同中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报告义务,如实向曾某报告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而A公司对刘某提供的材料及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据等相关资料没有严格审查,其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存在瑕疵。A公司应向曾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据A公司作为居间人的责任,以及其在促成交易过程中的瑕疵程度,法院认定该赔偿责任以10万元为宜,驳回曾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A公司虽向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但由于在居间服务中存在过错,以致合同的目的落空,故无权收取佣金;作为经纪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谨慎审查待售房产情况及出卖人的身份,向买受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协会提醒】
协会谨此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依赖���托人的单方说明或材料,还应通过密钥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谨慎核实产权信息,切忌为了收取佣金而草率促成签约。否则一旦委托人因提供虚假资料无法履行协议,经纪机构不仅无法获得佣金,还有可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熟悉住宅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向交易双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如实告知购房、租赁房屋的风险,并在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核查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核查委托人的身份证��,告知委托购房者当前购房政策,要求并配合其核查购房资格,核实售房委托人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质押、出租、产权纠纷等真实情况。
本案例由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