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房经协字〔201401


关于推广使用《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并经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115日起,正式向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推广使用《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示范文本(详见附件),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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