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字〔2014〕01号
关于推广使用《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并经我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5日起,正式向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推广使用《关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客户款项的温馨提示》示范文本(详见附件),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