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惕“零首付”购房风险的郑重提示
广大消费者:
近日,我市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现了提供“零首付”购房服务的违规行为。为防止此类行为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造成经济损失,我会谨就“零首付”购房的相关风险向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明确指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中第二条进一步强调,应“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以上规定表明,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所谓“零首付”购房服务是违规行为,消费者不仅可能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零首���”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还须借助于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从而大大增加消费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
三、“零首付”涉及的部分违规操作,无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约定,其有效性也难被法律认可),一旦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兑现承诺,或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将难以依法追责索赔。
综上,请消费者面对“零首付”购房的诱惑时保持冷静,购房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