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星级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星级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11日本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5日本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做第一次修订;于2015年12月23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做第二次修订,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做第三次修订,于2020年8月2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做第四次修订,于2022年2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第五次修订,于2023年3月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做第六次修订,于2025年3月2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做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中介机构星级是指依照本办法,评定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等级。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星级机构。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四条 【星级标识】

  星级机构由本会颁发相应星级标识。

  星级标识应在对应星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分支机构公示总机构的星级标识。

  第五条 【星级公示】

  星级机构的评定结果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六条 【星级周期】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星级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被评定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的统称。

星级平均数,是指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全部星级人员的星级总数除以机构及分支机构总数,即为星级平均数。

其中,分支机构数=n+1(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数量=已备案从事经纪行业的机构的下辖未注销的所有分支机构。

投诉数据计算周期以查验数据当天,往前推1年(自然年),机构投诉率=机构投诉量/机构下辖人员的业绩总量*100%;行业投诉率=行业总投诉量/行业业绩总量*100%。

所有涉及的机构、分支机构均为已备案从事经纪行业的机构、分支机构。行业内的投诉是此条件下机构的所有有效投诉。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星级申请】

  所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实施办法》等行业自律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星级。

  第九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当前已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且当前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2)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均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下辖无“行业黑名单”分支机构;

(3)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总数需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要求,人员总数=(n+1)*5(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

(4)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5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5)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且无C类不良行为;

(6)机构及分支机构查实投诉率低于行业投诉率20%,且无C类不良行为;

(7)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星级平均数不少于行业星级平均数1.5倍;

(8)当前星级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机构完成跨机构合作成交(委托购买方与委托出售方非同一公司)大于行业平均数(单位:套);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当前已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且当前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2)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均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下辖无“行业黑名单”分支机构;

(3)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总数需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要求,人员总数=(n+1)*5(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

(4)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4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5)机构下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且无C类不良行为;

(6)机构查实投诉率低于行业投诉率10%;且无C类不良行为;

(7)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星级平均数不少于行业星级平均数1.2倍;

(8)当前星级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机构完成跨机构合作成交(委托购买方与委托出售方非同一公司)大于0(单位:套);

3.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当前已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且当前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2)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均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下辖无“行业黑名单”分支机构;

(3)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总数需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要求,人员总数=(n+1)*5(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

(4)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3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5)机构下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30%;

(6)机构查实投诉率不高于行业投诉率;

(7)下辖(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星级平均数不少于行业星级平均数。

4.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当前已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且当前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2)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均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下辖无“行业黑名单”分支机构;

(3)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总数需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要求,人员总数=(n+1)*5(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

(4)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1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5)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人员总数40%以下。

5.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1)当前已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且当前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

(2)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均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下辖无“行业黑名单”分支机构;

(3)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人员总数需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要求,人员总数=(n+1)*5(n为分支机构数量,1为总机构);

(4)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条【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机构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一条【星级提升】

  星级机构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进行星级提升,否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机构的星级周期到期未进行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第十二条【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机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变更内容:

  1.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2.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地址。

  第十三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机构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四条  【星级中止】

星级机构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中止。星级中止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中止星级的星级机构未存在被暂停星级或吊销星级等情形的,可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在星级周期内可再次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五条  【星级暂停】

星级机构在星级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星级:

(一)被自律专业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投诉、举报,被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或停工整顿的;

(三)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应予暂停星级整改的。

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第十六条 【星级注销】

  星级机构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

  第十七条 【星级吊销】

  星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随意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4.被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星级吊销之日起两年内,机构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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