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调解、仲裁、诉讼均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权。为进一步规范有关房地产合同示范文本,我委拟定于2015210日对我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体现在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下列机构调解:

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5210日后签订的合同使用更新后的版本,之前所签合同以及在210后对之前所签合同进行修改的仍使用旧版本。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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