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调解、仲裁、诉讼均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权。为进一步规范有关房地产合同示范文本,我委拟定于2015年2月10日对我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体现在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下列机构调解:
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2月10日后签订的合同使用更新后的版本,之前所签合同以及在2月10后对之前所签合同进行修改的仍使用旧版本。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