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提示义务与公平底线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确立格式条款的双层规则:经营者负有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且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列明格式条款不得限制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看懂这两层规则,签合同就不再是「闭着眼睛签字」。
整体把握
第一层: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显著提示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加粗、划线、单独确认页——重大利害条款藏在小字里混过去,本身就不符合「显著方式」的要求。
二、按要求的说明义务
同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消费者对条款有疑问要求解释,经营者有说明义务——「都这么写的,不用看」的敷衍,不是合法的答复。
第二层:公平底线
一、三类禁止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权、免责、加责——三类条款撞上公平底线。
二、实施条例的具体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解约权、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权、经营者选择权——这些法定权利,格式条款动不得。
消费者的审查方法
一、五看
签约前重点看五类条款:费用与退费条款(怎么收、怎么退);违约责任条款(双方责任是否对等);解除条款(谁能解除、什么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去哪告、谁说了算);免责条款(免了谁的责)。这五类正是公平性问题的高发区。
二、三动作
对存疑条款:要求说明(法定权利);协商修改(补充协议书面确认);留存证据(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签字前的十分钟较真,省的是签字后的无穷麻烦。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