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案件审理的郑重提示

深房经协秘字〔2016〕01号


关于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案件审理的

郑重提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员:

近年来,我市二手房市场活跃,二手房交易纠纷数量也居高不下在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会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为维护法律的平等和尊严,配合法院审理工作,我会特此在行业内郑重提示

一、自觉配合法院审裁工作

(一)积极配合签收法院的��讼材料,按照传票载明��时间、地点到庭参加庭审。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与审理。

(三)向法院提供所涉案件房屋买卖过程中留存在经纪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人员自觉配合法院审裁工作,依法定程序维护中介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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