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6118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费须严格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不得超出规定标准范围。

第三条 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无故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会费开支范围

会费开支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开支范围如下: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收取会费一律开具《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法律、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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