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收费、分佣、代收款:从业者最关心的资金规矩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收费、分佣、代收款:从业者最关心的资金规矩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经纪服务合同、代办服务另行签约、佣金收取条件作出规定;《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要求分佣争议不得影响消费者交易;《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确立明码标价与收费清单制度。资金问题没有小事,规矩之内才有效益。

常见问题

Q|提供代办贷款、代办登记服务,怎么收费才规范?

A|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协会《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同样要求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列明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并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将居间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消费。也就是说,代办服务要「说清楚、单独立约」——混在居间服务里打包收费,不符合规定。

Q|和另一家中介合作成交,佣金怎么分?

A|依据《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确由卖方/买方经纪协商共识,在各收各佣的基础上合作分拆佣金的,建议按各50%比例拆佣,双方最终收取佣金总额不得超出双方网签委卖/委买合同所约定的佣金之和。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作开展同一宗业务只能按一宗业务向委托人收费。

Q|和合作方分佣没谈拢,能暂停客户的交易服务吗?

A|不能。依据《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经纪方存在分佣争议的,在争议期间仍应严格按照委卖、委买合同约定事项,为各自委托人提供应有服务;任何经纪方均不能因分佣无法达成共识或交易期间的分佣争议,影响、阻碍消费者房地产交易。分佣是机构之间的事,消费者的交易不能被「扣为人质」。

Q|客户图省事让我们代收定金,行不行?

A|不行。依据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代收定金看似帮客户省事,实际把机构自己置于资金风险与违规风险之中。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确由卖方/买方经纪协商共识,在各收各佣的基础上合作分拆佣金的,建议按各50%比例拆佣,双方最终收取佣金总额不得超出双方网签委卖/委买合同所约定的佣金之和。经纪方存在分佣争议的,在争议期间仍应严格按照委卖、委买合同约定事项,为各自委托人提供应有服务,任何经纪方均不能因分佣争议影响、阻碍消费者房地产交易。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建房〔2016〕168号)
  • (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郑重提示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依据国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列明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并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将居间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消费。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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