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出租屋备案义务不宜再由中介承担

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出租屋备案义务不宜再由中介承担


深房经协字〔2016〕14���

广大会员:

近日,有会员单位被指违反《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未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送备案,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我会认为该类处罚存在可商榷之处。

201583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代表着我市将租赁过程中属于消费者的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权利归还给消费者。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若干规定》虽未明文废止,但其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制规定已明显不再具备上位法依据,相应地,对该类问题的行政处罚也就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有鉴于此,我会认为:房地产中介方的服务内容及其义务在于为房屋交易(租赁)各方提供便利专业服务,撮合交易(租赁)。诸如租赁备案这样的法定义务原本应当是交易(租赁)双方的公民责任,却由房地产中介方买单,本身即存在一定不合理性。特别是在上位法已废止后,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仍要为此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有违深圳特区“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的立法精神。

就此,协会将尽快形成专题情况反映至有关主管部门,诉求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合法正当权益。同时,也对会员建议如下:

1、如遇同类行政处分,会员可依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时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协会以为行业发展谋求利益,捍卫房地产经纪行业合法权益为宗旨。会员如遇困难或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协会寻求援助,协会将帮助会员维权到底!

协会维权联系方式:

电话:83545354-61183545354

邮箱:srbats@srba.net.cn

微信:stbaflfwpt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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