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代理“房中房”租赁业务的郑重提示

深房经协秘字〔201682


关于禁止代理“房中房”租赁业务的

郑重提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再次分隔搭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

我会在此郑重提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违规代理或开展“房中房”租赁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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