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经协秘字〔2016〕82号
关于禁止代理“房中房”租赁业务的
郑重提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再次分隔搭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
我会在此郑重提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违规代理或开展“房中房”租赁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