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签约前必须核实的产权事项:给购房者的标的三查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深圳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第二条要求明确房产的查封、抵押、共有权人等产权现状;《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划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承租人提供查封情形下的解除权。合同标的是交易的根基——标的有问题,后续一切约定都是空中楼阁。
整体把握
一查:产权现状有没有写进委托合同
一、查封与抵押状态
依据《深圳二手房委托出售合同》第二条,委托出售时应明确该房产当前未被查封;设定抵押的,应载明抵押权人。买方通过中介购房的,可要求查看委托合同中的产权现状条款——查封、抵押状态不明的房源,先查清再谈价。
二、共有权人同意
同一条款要求:该房产如有其他共有权人的,甲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期限内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共有人不知情的交易,后续可能面临合同效力争议。
二查:房子属不属于禁止交易情形
一、查封与权利限制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签约前查询房屋的查封、轮候查封状态,是成本最低的风险排查。
二、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类型
依据协会《关于警惕小产权房交易及居间服务的郑重提示》,小产权房属国家禁止交易的房地产类型,购买此类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便宜」的背后是标的本身不合法。
三查:租赁关系是否干净
一、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买方而言,带租约的房产要确认租约真实性与剩余期限;对承租人而言,房屋被查封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租金。
二、卖方经纪的核验职责
依据《深圳市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指引》,卖方经纪应核实房屋产权信息、产权状况,询问是否有欠款、贷款是否已还清等。买方可要求经纪机构说明已核验的产权事项,核验留痕的机构更值得信任。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规则依据
- 第二条:产权现状:该房产当前未被查封。该房地产未设定抵押/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该房产如有其他共有权人的,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期限内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 第十一条: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 卖方经纪职责:核实房屋产权信息、产权状况;询问是否有欠款、贷款是否已还清等。
- 小产权房属国家禁止交易的房地产类型。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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