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看房留了电话之后:个人信息保护四原则

【深房中协·行业提醒】看房留了电话之后:个人信息保护四原则

首段:【深房中协·行业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第十五条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须单独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确立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看房时留下的每一项信息,都有规则在看管。

从留电话到签合同,消费者在交易全程都在交出个人信息。

一、最小提供:只交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之直接相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带看登记的核心目的是联系与记录——身份证号、收入细节无对应业务必要时,可以不填。

二、单独同意:敏感信息单独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三十条要求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刷脸才能看房」的捆绑安排,可以要求提供其他登记方式。

三、授权可撤回:同意不是一锤子买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第十六条明确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交易结束、营销电话不断时,撤回同意是法定权利。

四、共享须告知:转给第三方要单独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信息被「顺手」转给贷款、装修等第三方的,可要求停止并提供记录;权益受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可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信息交得有边界,事后少很多麻烦

规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交易百科#深房中协#行业规范#客户权益#深圳#个人信息#看房#信息保护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