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哪些房子不能买?禁止转让的六种情形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六种情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确立了房地一并转让原则。买房前对照这份「负面清单」,是最直接的标的合法性筛查。
整体把握
「这房子能不能合法买」,在规则层面有一张明确的负面清单:查封限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人未同意、权属争议、无权属证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清单上的房子,价格再低也不能碰。
负面清单逐项看
一、司法行政限制与收回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两类情形对应诉讼保全、执行程序或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强制性交易障碍。
二、共有、争议与权属证书
依据同条第(三)至(五)项,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产的「隐形共有人」(如配偶)未书面同意,是二手房纠纷的高发源头;权属争议未决、连权属证书都没有的房子,交易基础就不存在。
房地一并转让原则
一、房与地不能拆开卖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买房送地」「只卖房不卖地」的安排违反这一基本原则。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购房者标的筛查清单:一查登记信息有无查封或权利限制;二查权属证书是否依法登记领取;三查共有权人是否书面同意;四问权属有无争议;五确认房地一并转让。任何一项不过关,暂缓交易。
规则依据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发布主体: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一条: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发布主体:深圳市人大
-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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