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中介人员分会议事规程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中介人员分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介人员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协会个人会员组成,经协会理事会核准,以分会形式运作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应遵守《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指导和管理,依本议事规程开展业务,保障和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协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会业务范围及会员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人员职业发展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二)开展房地产中介人员素质提升与职业教育;

(三)反映我市房地产中介人员合理诉求,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引导、培育房地产中介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合作,协调会员内部矛盾;

(五)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凡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人员,入会后直接纳入分会。

第五条 分会会员应在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章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分会的自律监督。

第六条 分会会员应积极维护本行业及协会、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执行分会所作出的行业自律规范、公约,不与同业恶性竞争。

第三章 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分会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分会个人会员代表由“常设会员代表”和“轮值会员代表”组成。“常设会员代表”即本议事规程第八条所述主任办公会成员;“轮值会员代表”是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有关规定,由分会会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审议主任办公会工作报告及下一任主任办公会工作计划;

(二)提议推选和罢免分会主任;

(三)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鉴于本分会会员数量庞大,确有需要时,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分会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分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 分会主任办公会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协会章程、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议事规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分会设主任一名,由协会理事会在协会个人会员代表中审议产生。主任每届任期两年,不可连任。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职权:

(一)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代表全体个人会员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相关提案,并享有提案监督权;

(四)审议分会会员合理诉求,向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维权建议;

(五)监督��导秘书处落实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主任的职权:

(一)领导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事务,协调分会及协会相关工作事宜;

(二)组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及进行工作总结;

(四)代表分会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定期组织召开执行会长办公会会议;

(六)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秘书处,分会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参照《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及《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本规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可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于分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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