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5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的人员、持有《深圳���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的为其继续执业所需的经纪业务培训等活动,其目的是使房地产经纪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再次注册时,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工作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重视���支持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在本机构任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将继续教育的要求和通知传达到在本机构任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其参加执业年审和其机构参加年审的必要条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课时,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0课时。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虽然参加了继续教育但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不予年审。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主要采取培训授课方式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授课的具体课程及时间安排等,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确定,相关通知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信息网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取其他方式的学时确定。
1、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有正规刊号,以房地产方面为主)发表学术论文或经纪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的,每篇按照40学时计算;
2、在省、市级(含市级)以上专业刊物(有正规刊号,以房地产方面为主)发表学术论文或经纪心得,字数在千字以上的,每篇按照20学时计算;
3、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刊上发表房地产专业性学术论文或经纪心得,字数在500字以上的,每篇按照10学时计算;
4、公开出版有关房地产经纪学术著作的,每部按照40学时计算(集体创作的,必注明编写人员参与的具体章节);
5、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深圳市房地产交易员资格考试命题(或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其他考试命题)的,每次按照40学时计算;
6、担任继续教育授课或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其他授课培训工作每次(2课时)按照10学时计算;
7、参加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指定的调查分析、案例分析、答复来信来访的,每宗按照20学时计算;
8、参加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指定的重要活动,如起草制定行约、行规等相关文件,撰写调查报告,参与学术研讨等,具体学时以协会在每次活动安排时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登记在由本协会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会员证书》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上。
房地产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后,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按规定审核、填写并��章。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机构的安排,接受协会及所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对积极支持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且对行业作出一定贡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由协会给予适当奖励,如通报表扬、奖励有关人员学时或其它方式。对故意阻挠或干扰继续教育工作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按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