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5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深圳房地产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会员的释义)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个人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会员证���是执业会员在深圳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执业证明。
第三条(执业会员资格)  成为执业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的人员;
(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并经注册生效的人员;
(三)、获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执业会员的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会员证书》后,成为执业会员。
申请成为执业会员的,应当书面签字承诺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执业会员年审)  执业会员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办理与��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执业会员权利)  执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并不限于按规定注册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及相关资料;
(四)免费获得本协会会刊;
(五)参加由本协会举办的各项人才交流活动,免费享受本协会人才库的人才推荐服务;
(六)免费享受本协会的行业投稿登载或推荐登载服务;
(七)定期获得本协会整理印制的执业会员通讯录;
(八)向本协会反映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反馈信息;
(九)对本协会工作包括执业会员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条(执业会员义务)  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经纪行业从业规���;
(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有关后续教育规定的专业学习课程及学时;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协会和行业的声誉。
第八条(执业会员代表和理事制度)   执业会员人数为1—100名时,可推选执业会员代表1名,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参与协会的各项议事活动,享受本协会单位会员的权利;当执业会员人数达到1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会员代表名额。
执业会员人数达到1—500名时,可在执业会员代表中推选执业会员理事1名,进入本协会理事会;当执业会员达到5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执业会员理事名额。
执业会员代表及执业会员理事可由���业会员会议推选,或由本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委员会、本协会秘书处提名后公示认可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执业会员的议事制度)  执业会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表决通过执业会员相关重大事项和决议。执业会员会议闭会期间,由执业会员代表及执业会员理事、本协会秘书处共同主持的联席会议处理应由执业会员会议决定的相关事务。
第十条(决议管理制度)   执业会员会议及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需报请本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执业会员会议及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符合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执业行为原则)  执业会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守法守规守约原则;
(二)维护行业利益和经纪人整体形象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执业会员违反本办法或从业规范的,除依照从业规范给予处罚外,还将由本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或秘书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行业劝诫、行业警告或谴责、行业严重警告、暂停其会员资格、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惩戒,记录在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媒体或社会媒体上公示: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三)违反行业从业规范,情节较轻的;
(四)不按时参加执业会员年审,且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五)因过错而给所服务的机构或服务对象造成严重侵害的;
(六)执业行为严重违反行业从业规范,经劝诫仍不改正或已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七)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申诉程序)  被处以行业严重警告及以上惩戒的执业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由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报本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复核后作出决定。不受理的,通知申诉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暂停会员活动或退会)  执业会员因故需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可办理暂停会员活动或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恢复执业)  暂停会员资格期满或恢复会员活动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符合规定的,恢复执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执业会员费)  执业会员须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一) 年费标准:300元/年;
(二) 年费交纳时间:执业会员年审期间。
第十七条(生效及修订)  本办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修订后生效。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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