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房学关于发布《 “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房中协秘字〔2018〕66号
各会员:
日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了《“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见附件),以保障房源信息真实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取得系统自动生成的房源信息编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此外,《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一条房源信息发布规定,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机构或人员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且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
我会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对照国家学会“真房源”标识试行指引内容,进一步完善自身房源验证机制,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深圳地方规定,以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房源信息真实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真房源的标注、识别、认定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房源,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对外出售的房屋。
第四条 真房源应当同时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的要求。
第五条 依法可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售的,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真实委托,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其所有权人有出售意愿的,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了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
第七条 真实状况,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户型、图片等状况,应当与房屋登记状况及客观事实一致,不存在误导性表述和虚假宣传。
第八条 真实价格,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标价,是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公布或者当前明确表��同意发布的出售价格。
第九条 真实在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当前正在出售中,不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从业人员已知或者应知已成交和出售委托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的真房源标识,可参照本指引。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