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事单位参与“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的通 知
协会各理事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行业协会运行状态,促进行业协会自律运行,由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制订的《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从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2005年度考核评价分为协会自评、会员代表满意度评价与相关部门评价三个阶段。协会自评和会员代表满意度评价以协会2004年至2005年9月底的相关情况为准进行填报。
深圳房协自评已于2005年11月4日完成,并已报行业协会服务署。现将《行业协会自行评价指标表》予以公示,请协会各理事单位针对表内��会自评情���进行评议,并据实填写《会员满意度考评表》。各理事单位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填好并盖章的《会员满意度考评表》交至协会秘书处。
行业协会服务署将在其网站www.szhx.gov.cn上实时公布已提交《会员满意度考评表》的会员名称,并对所收到的《考评表》进行整理、汇总。随即结合相关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召集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评比,确定最终考评结果并经公示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望各理事单位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附:1、《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2、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协会自行评价指标表》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业协会:
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是对行业协会规范管理的一项尝试。经前一阶段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署初步完成了《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拟定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请各协会认真贯彻《考核办法》,并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署,以便在今后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加以充实和完善。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行业协会运行状态,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促进行业协会自律运行,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自愿组成的、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包括综合性、行业性、专业性的各类行业协会),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综合评价考核。
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行业协会,可经书面申请参加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条 行业协会综合评价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行业协会例行年检相结合的原则;
(二) 充分尊重并体现会员满意度的原则;
(三) 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 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原则;
(五) 多主体分别评比、汇总定级的原则。
第四条 2005年度行业协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由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署)具体组织施行。
第五条 行业协会综合评价考核一年一定,具体定级为A、B、C、D四级。具体级别的分值及含义是:
(一) D级(59分及以下):未提交年检或未通过年检;
(二) C级(60—77分):通过每年的年检即为C级及进入B级、A级评价资格;
(三) B级(78—89分):经过会员满意度评价所得分数在此期间,即获B级及进入A级评比资格;
(四) A级(90—110分):达到此期间分数,按不高于行业协会总数的25%的比例(或不高于同一类别性质的行业协会总数的30%比例)由高到低排列最终确定A级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评价总分由通过年检的基本分(60分)、会员满意度评价分(满分为30分)、相关部门评分(满分为10分)、加减分(正负10分)相加汇总获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年检:
(一) 协会已经失去存续的基本条件,包括已经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帐户资金基本为零;
(二) 协会已经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包括未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
(三) 协会一年内缴纳会费的会员数低于30名;
(四) 其他法定情形。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自评阶段。
协会按照自身情况完整填写行业协会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力求真实、客观。然后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将此表抄报市行业协会署,并连同会员满意度考核表发给会员代表评价。
协会因故不填报行业协会评价指标表的,视为自动放弃B级、A级评选的资格。
第八条 会员满意度评价(满分为30分)。
会员代表收到协会秘书处填写的评价指标内容后,首先对其客观真实性进行打分,并填写会员满意度考评表(见附件2),直接呈交市行业协会署统计出加权平均分数。
会员代表应包括所有理事会成员,会员代表填报率每少10%扣1分,如低于60%,该项评分为0分。
理事会成员多于100名的,按照100名确定会员代表。对理事人数不足30名的协会,可以组织一般会员参与会员满意度考评,但不得高于企业会员总数的40%。
第九条 相关部门评价考核(满分为10分)。
相关部门考核评价分值为10分(起评分为3分)。相关部门主要根据行业协会的自评表内容和掌握的相关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或情形的行业协会应给予加分:
(一) 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理事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的,加1分,理事以上实行差额选举的再加1-2分;
(二) 协会章程规定设有监事或监事会并正常开展活动的,加1分;
(三) 建立有专业网站并运行良好,加1分;
(四) 会员数或会员企业产值占行业30%或60%以上,加1—4分。
(五) 已办有内部刊物且具有较大影响的(加1分);
(六) 其他特殊情形(加1分)。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或情形的行业协会应给予减分:
(一) 逾期超过六个月未换届选举的,扣1分;
(二) 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检的,扣1分;
(三)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低于二人的,扣1分;
(四) 未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拖欠员工工资二个月以上的,扣1分
(五) 有国家公职人员继续在协会兼职的,扣1-3分;
(六) 章程具体内容违反法规、规章规定的,扣2分;
(七) 协会活动有违反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情形的,扣2分;
(八) 会员数低于行业企业数10%以下的,扣1-2分;
(九) 其他特殊情形(扣1分)。
第十二条 对行业协会考核的加、减分,均控制在正负10分以内,由市行业协会署组织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拟评为A级的行业协会,均应向社会公示十天,无重大问题反映的,再与其他种类的行业协会一起予以公告。
经查证属实协会弄虚作假的,对协会下调一个等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下调二个等级处理。
第十四条 对评为A级的行业协会,将在劳动人事立户、出国境手续办理、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资助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其做强做大。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年检的D级协会,市行业协会署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确实已经名存实亡的,将提请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对评价考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市行业协会署应组织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诉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评价规则及复核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业协会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业协会2005年度综合评价考核,施行日期为2005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30日。
主题词:行业协会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