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自律惩戒如何运转:从发函到公示的完整程序

【深房中协·规则解读】行业自律惩戒如何运转:从发函到公示的完整程序

首段:【深房中协·规则解读】:《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律委员会可同时或单独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第四十六条规定惩戒文书的签发与送达程序,第五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可予公示披露;《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公示时限与异议程序。了解程序,才能正确应对。

整体把握

自律惩戒不是「一纸通知定终身」,而是一套有签发、有送达、有异议、有公示的完整程序。机构熟悉程序的每个环节,既知道权利在哪,也知道义务在哪。

程序的启动:建议与惩戒文书

一、规范执业建议书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四十四条,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实施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建议书是惩戒的轻量形态——收到建议书就整改,很多问题止于这一步。

二、文书的签发与送达

依据该规程第四十六条,规范执业建议书、自律惩戒通知书均应经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由秘书处通过综合服务系统权限发送;对未办理权限但可查到联系方式的以信函送达;无法查到联系方式的,采用协会网站公示的方式送达。三种送达方式层层递进,「没收到」很难成为有效抗辩。

程序的展开:公示与行业谴责

一、7个工作日公示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六条,自律专业委员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是社会公开——消费者选中介时能看到,合作方尽调时也能看到。

二、重复违规的公示升级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第五十条,对中介机构发出同类型的《规范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等函件在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及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协会网站、公开媒体渠道上予以公示或披露,予以行业谴责。同类型问题一年内犯两次以上,公示就上了「加强版」。

程序的救济:异议与撤回

一、异议期与方式

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异议期只有10个工作日——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启动内部核查,才来得及在期限内提交有质量的异议。

二、撤回与取消公示

同条规定,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程序给了纠错通道——证据充分的异议,是可能逆转决定的;但逾期未提或异议不成立,决定即生效公示。

实际业务中可以重点核对

自律程序应对四知:知文书(建议书与通知书的性质差异);知送达(系统/信函/公示三种方式均有效);知时限(10个工作日异议期);知救济(确有错误可撤回并取消公示)。程序清楚了,应对就不会乱。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第四十四条: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实施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 第四十六条:规范执业建议书、自律惩戒通知书均应经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由秘书处通过综合服务系统权限发送给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对未办理综合服务系统权限但可查到联系方式的,以信函方式送达;无法查到联系方式的,采用协会网站公示的方式送达。
  • 第五十条: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对于中介机构发出同类型的《规范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等函件在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及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协会网站、公开媒体渠道上予以公示或披露,予以行业谴责。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发布主体: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专业委员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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