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看房要「刷脸」才能进,合规吗?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专门规范。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刷脸不让看房」的操作需要打问号。
常见问题
Q|售楼处说必须人脸识别登记才能看房,怎么办?
A|可以拒绝单独的强制刷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须单独取得同意,而不是「看房」这一服务的捆绑条件。可要求提供其他登记方式;对方以不同意刷脸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的,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问题。
Q|刷了脸之后,我的面部信息会被怎么用?
A|处理前你有权被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第三十条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售楼处以「识别渠道客户」等营销目的采集人脸的,应提前说明并单独取得同意。
Q|看房时被两个渠道的销售争抢,说我「被判定为别家客户」,是人脸识别造成的吗?
A|渠道判客正是售楼处人脸识别的典型用途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以渠道分佣为目的采集消费者人脸,消费者有权要求说明处理目的与范围,并行使撤回同意的权利(第十五条)。
Q|已同意的人脸采集,能撤回吗?
A|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撤回不影响此前已进行的处理活动效力,但处理者不得以撤回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第十六条)——不能因为你不让用脸部信息了,就不让你看房。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 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发布信息
发布日期: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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