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协字[2005]38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各个人会员: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保障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体利益,经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十一月二十三日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管理,严格规范队伍管理及交易流程的管理,并对违规行为严惩不怠。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经常性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规政策学习、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着重加强对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理解掌握,增强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减少投诉,杜绝违规行为。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并监督指导公司员工认真遵守《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经纪活动时,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在两个及以上经纪机构同时从事经纪活动;
(二)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额外索取报酬或利益;
(三)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
(四)超越委托权限,代理依法不能转让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
(五)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尤其是���规炒楼、无故拒售或采取“提前登记、集中开盘、分期销售”的售房模式;
(六)以任何形式从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二手房交易中介代理行为,或向交易双方提供此类信息及便利。
四、加大对违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一)属机构违规行为的,参与的经纪人员个人应负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接受主管部门或协会的相应处罚或惩戒;
(二)、属个人违规行为的,所在机构应严肃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解职,并向协会书面报告,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经纪机构对其所属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查处��及时,或查处不力,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惩戒,并建议主管部门锁定网上交易系统;
(三)、经协会通报的被解职违规人员,其他所有经纪机构均不得录用;违者视为严重违反行约行规,给予相应惩戒;
五、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向消费者明示,应将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编号印制在个人业务名片,以便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个从业人员,协会将对各机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