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Talk丨这类风险深圳中介 如何避雷?

维权Talk丨这类风险深圳中介

如何避雷?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为省��介费,他们跳单私下交易……》,引起多家媒体转载,并受到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关注,我会也同时关注该案件及判决导向。

【为省中介费,他们跳单私下交易……】

在该案件,卖方王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委托交易价格不得低于1550万元和成交价的1.5%作为中介服务费用等。独家包销期限内,房地产中介公司向意向买方梁先生推介涉案物业,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引荐下,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期间,梁先生还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按成交价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用。12月28日,梁先生出价至1500万元,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故独家包销期限届满前双方未达成交易。

2022年1月26日,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协助下完成了交易过户手续。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房产中介公司认为王女士与梁先生行为构成“跳单”,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不但比业主放盘价少了620万,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业主购入价少了30万元,此外,另一家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该价格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此前,深房中协在2019年也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跳单”案例拟定了协会说法,如下:

A公司“跳单”至B公司,追佣有效!

2016年3月8日小李撮合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佣金数额买家当场支付了部分定金而后当小李联系买方肖某支付剩余定金款时,肖某称不愿继续买房,该交易不了了之……可谁想,一年后小李一次偶然客户电话回访时,发现肖某变成了当初交易房屋的业主。小李只能找肖某理论,肖某称其并非“跳单”,当初签订合同后不久深圳出台3.25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其达不到购房资格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买卖关系3个月后,肖某妻子达到购房资格,发现此前交易不成的房屋在B中介公司挂牌放售,才委托B中介公司买了同个房屋。经过多次协商不成,小李只能将肖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肖某按照签约时的限购政策即不具有购房资格,在其作为买受人本应对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负有注意义务,且小李公司已告知提示相关事项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以自己名义签约购买涉案房屋,理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签约后出台的3.25政策同样不能作为肖某免责的事实依据。另外,肖某出具的委托B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并支付的佣金证明,仅为与小李公司约定佣金数额27%,明显低于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的通常市场价格难以确信肖某妻子仅利用B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信息就买到涉案房屋。最终认定,肖某向小李公司出具的佣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判定肖某支付全部居间费用及违约金。

【深房中协维权律师说法】

无论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跳单的判决都有共同点:

一、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了服务费用或者佣金的计算方式,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机构的交易信息及便利;

三、买卖双方主观方面存在明显恶意。表现方面如:支付的佣金费用远低于所在地区房地产居间费用的通常市场价格

最后,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话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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