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门店公示牌怎么摆、放什么,才算合规?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门店公示牌怎么摆、放什么,才算合规?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公示牌是门店最便宜的合规,也是最贵的疏漏。

常见问题

Q|门店必须公示哪些内容?

A|八项,一项不能少。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公示义务以此罚则明确确立。结合行业通行要求,门店公示通常应涵盖: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纪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对照清单逐项自查,缺哪项补哪项。

Q|公示放在哪里才算「公示」?

A|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醒目」的判断标准很朴素:客户进门自然视线所及之处。挂在里间办公室、压在玻璃台板下、贴在视线死角的公示,检查时不算数,客户也看不到。

Q|不公示会有什么后果?

A|按项罚款。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八项公示缺三项,就是三万元——公示是法定动作里最便宜的一项,不做的代价却明码标价。

Q|人员流动后,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吗?

A|要及时。公示内容中的经纪人员姓名及执业登记信息要与实际一致——人员离职后仍挂在公示牌上、新入职人员未上榜,都属于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人员公示建议每月核对一次,与实名登记信息保持同步。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发布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
  •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主体:国务院
  •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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