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源信息平台:审核义务与处置动作

【深房中协·知识问答】房源信息平台:审核义务与处置动作

首段:【深房中协·知识问答】:《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要求互联网信息平台对信息发布者的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行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并报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划定平台不得实施的行为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明知应知虚假仍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有罚则。平台在房源信息链条中不是旁观者。

常见问题

Q|平台上出现虚假房源信息,平台有什么义务?

A|及时处置并报告。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治理,平台是法定的一环。

Q|平台自己的运营行为有什么禁区?

A|依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服务,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软件(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落到房源平台场景:不得强行捆绑下载、不得无理由中断服务、不得恶意干扰竞品。

Q|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平台有责任吗?

A|明知应知即担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台在广告链条中履行发布者角色时,审核不是可选项。

Q|平台与账号运营者开展合作,广告行为怎么规范?

A|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平台在流量合作中获得收益的同时,要对合作内容的广告合规负管理责任。

相关提示

规则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发布主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发布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相关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第十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联系方式:0755-83545354
查询渠道:协会官网 https://www.szfzx.org | 综合服务系统 http://m.szfzx.org | 深圳新经纪(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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