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勿委托未实名登记的中介人员进行房产交易的郑重提示
深房中协字〔2020〕2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消费者: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执业登记。”
第七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实际聘用机构处3万元罚款。”
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交易流程复杂,房地产中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中介人员加入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使机构起到对中介人员行为的监管和服务保障作用,国家目前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开展房地产业务。因此,为保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服务质量,我会特此郑���提示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委托中介方代理销售时,应选择已取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二、消费者进行房产交易时,请务必选择合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委托交易。
我市已备案中介机构及已登记中介人员信息可以通过我会星级评价平台进行查核。星级评价平台登录方式如下:
(一)网站入口:http://star.szfzx.org
(二)微信登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众号,即SRBAVIP,点击【公众查询】——星级评价平台
三、中介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服务牌,并向消费者明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样例)
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消费者在委托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谨慎选择服务主体,切勿委托未加入经纪机构、未实名登记的中介人员。
对违反上述规定从业的中介人员,欢迎行业内外积极举报,我会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545354-611
特此提示。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